
公告日期: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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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博生医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4)第 073 号
致:江苏博生医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司”或“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江苏博生医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 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 股东会”),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决议
3. 公司2024年11月13日发布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4.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出具的股权登记日
为 2024 年 11 月 25 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
5. 本次股东会议案、股东签名册、表决票、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
信达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11月1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决议召集。
2. 2024 年 11 月 13 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于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江苏博生医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及登记方法等。
3.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1 月 25 日。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 3 点在江苏省兴化市张郭镇工业园
区江苏博生医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
2.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张国震先生主持,会议记录已由会议记录人、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
3.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8 日 15:00 至 2024 年 11
月 29 日 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0 名,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01,550,0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94.40%。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共 1 名,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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