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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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博生医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6)第 009号
致:江苏博生医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司”或“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江苏博生医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信达”)接受贵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 次股东会”),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决议;
3. 公司 2026 年 3 月 26 日发布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4.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4 日出具的股权登记日
为 2026 年 4 月 13 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
5. 本次股东会议案、股东签名册、表决票、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
信达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6 年 3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的决议召集。
2. 2026 年 3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于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江苏博生医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及登记方法等。
3.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年 4 月 13日。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4月 17日(星期五)下午 3点在江苏省兴化市张郭镇工业园区江苏博生医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
2.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李立功先生主持,会议记录已由会议记录人、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
3.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16 日 15:00—2026 年 4 月
17日 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及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并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0名,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54,761,5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4.33%。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计的《江苏博生医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网上投票结果统计表》,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10名,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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