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证券代码:873712 证券简称:金则利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衡阳市金则利特种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衡阳市金则利特种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取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工作细则并修订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衡阳市金则利特种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衡阳市金则利特种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对外投资形式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本制度所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是指公司向其他企业进行购买、出售、置换企业所有者权益、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行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办法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
(一)低于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宜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行为由公司董事会进行决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绝对值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3、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4、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公司下列关联交易事项(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按照本章程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控股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除遵照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 在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
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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