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6
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
衡阳市金则利特种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衡阳市金则利特种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 等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衡阳市金则利特种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4 日 9:00 在公司综合楼 7 楼会
议室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衡阳市金则利特种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 3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公告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等。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4 月 14 日上午 9:00 在公司综合楼 7 楼会议室准时召
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治理准则》、《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2026 年 3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截至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等,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共 22 名,代表公司股份 1856.33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47%。
(2)其他人员
经查验,除本所见证律师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部分董事和监事,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治理准则》、《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计票人及监票人负责计票及监票。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监票、验票和计票。
2.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见证下,计票人、监票人在统计议案的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议案最终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563,29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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