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29
证券代码:873716 证券简称:精鸿益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重庆精鸿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重庆精鸿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精鸿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精鸿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
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公司审慎对待
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风险,拒绝任何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
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担保。
第二章 担保与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以下单位或自然人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或个人;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三)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四)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资信状况,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非法人单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调查
第七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
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申请担保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担保申请,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二)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征信报告等;
(三)近三年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其相关资料;
(六)本项担保的用途、预期经济效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声明;
(八)反担保方案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九)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其进行调查,确定资料
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必要时公司可聘请中介机构对担保对象进行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对其具有控制或重大影响能力;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九条 公司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内部控制和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六)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八)已经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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