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27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92 号
关于对黄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黄一,浙江品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瑶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
经查明,黄一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协议
2023 年 5 月 8 日,黄一与自然人投资者签署《老股转让
协议》,出售持有股份 200 万股。转让协议中约定,股权转让前品瑶股份进行权益分派,将股本增加至 8000 万元;在转让股票后部分公司董监高所持股票进行自愿限售。黄一未及时告知品瑶股份并披露该重大协议。
黄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二、短线交易
黄一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卖出品瑶股份股票 200 万股,
该行为发生于最后一笔买入品瑶股份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构成短线交易,截至目前收益已返还。
黄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黄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品瑶股份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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