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证券代码:873721 证券简称:华腾新材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北京华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北京华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1 号——董事会秘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华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向全国股转公司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他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选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挂牌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会秘书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会秘书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会秘书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若出现《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全国股转公司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
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职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
(二)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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