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证券代码:873721 证券简称:华腾新材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北京华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华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北京华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募集资金用途或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亦适用本制度。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则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和临时账户等);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证券发行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在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存放金额、募集资金用途;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四)主办券商可以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三方监管协议
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份转让系统报备。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报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转移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股票发行方案中应当对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并进行披露: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用途进行列举披露;
(二)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列明拟偿还贷款的明细情况及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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