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证券代码:873729 证券简称:北化高科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北京北化高科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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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该议案修订了公
司现行《北京北化高科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北化高科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北化高科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北化高科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到
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募集
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
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在股票发行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
集的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本制度、公司的财务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
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在符合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首次
使用募集资金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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