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3732 证券简称:佰源装备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福建佰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福建佰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建佰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福建佰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
的管理, 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福建佰源智能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公司聘请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本制度中规定的信息披露事务人的职责,行使相关权利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指使挂牌公司不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不得要求挂牌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出 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挂牌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制度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 应当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不得与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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