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24
证券代码:873734 证券简称:康源水务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鄂尔多斯市水投康源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1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拟修订<经营层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鄂尔多斯市水投康源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层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确鄂尔多斯市水投康源水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保障其高效、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鄂尔多斯市水投康源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人员范围为公司经理层,即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经理层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机构。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2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财务负责人
1 名,总法律顾问 1 名(不增加职数,由除总经理外的其他经理层成员兼任)。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经理层其他成员,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公司经理层每届任期三年,续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经理层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经理层成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经理层成员的无效。经理层成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个月内离职。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经理层成员后,应与经理层成员分别签订聘任
合同。
第七条 公司经理层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履行
忠实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章 职权和义务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就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日常经营相关投资、对外投资(不包含股权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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