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1
公告编号:2025-015
证券代码:873735 证券简称:弘森药业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苏州弘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7 月 1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7 月 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
(2024)苏民申 13905 号,裁定如下:
驳回潍坊隆舜和医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潍坊隆舜和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光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弘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红彬
公告编号:2025-015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9 月 15 日,根据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召回药品通知书》
(编号:2020005),被告生产的盐酸雷尼替丁胶囊中的 NDMA 含量超过安全限 度,要求召回。据此,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进一步召回盐酸雷尼替丁胶囊工 作的通知》、《药品召回通知单》等文件,要求原告退回 NDMA 超标产品。鉴 于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从被告处共计购买 3,924,064.00 瓶盐酸雷尼替丁胶囊, 总价为 13,435,217.24 元且双方均已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接到召回通知后,按要 求退回了 NDMA 超标产品, 被告出具《收货证明》。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 被告尚未向原告退还对应款项,也拒不向原告开具并提供红字发票。因此原告 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盐酸雷尼替丁胶囊购进款项 8,630,518.96 元及以 8,630,518.96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 2020 年 11 月 20 日起至实
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2、 判令被告向原告开具并提供总金额为- 8,630,518.96 元的红字发票(后在审理中撤回该项诉讼请求)。3、判令被告承 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理由: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 定,原告有理由要求被告退还款项、开具红字发票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3 年 1 月 6 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苏 0585 民
初 3930 号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潍坊隆舜和医药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72,214 元,由原告潍坊隆舜和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
公告编号:2025-015
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 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 受理费。
(二)二审情况
2023 年 7 月 11 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 05
民终 3405 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72,214 元,由潍坊隆舜和医药有限
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再审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
(2024)苏民申 13905 号,裁定如下:
驳回潍坊隆舜和医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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