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弘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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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弘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弘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弘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苏州弘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2、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8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
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议题,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及会议登记事项。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关于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为 5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97,999,900 股: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99.9999%。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见证律师。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按《公司章程》的规定,逐项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2025 年年度报告》
(二)《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六)《关于预计 2026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七)《关于预计公司 2026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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