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7
证券代码:873738 证券简称:伟邦科技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广东伟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核销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1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董
事会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股东
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伟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资产核销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核销是指公司对其拥有或控制的、原预计可为企业带来利益流入的资产,因坏账、盘亏、灾害、技术淘汰等原因造成了资产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本制度所称资产核销不包含未终止确认资产原值情况下各项资产减值的计提,不包含因资产处置而减少的资产,不包含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
资产销售、折让等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实物类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中:
(一)债权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委托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
(二)股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属于权益性质的金融资产;
(三)实物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委外加工物资、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含发出商品)、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及家具、运输工具、房屋及建筑物;
(四)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特许经营权。
第二章 资产核销的确认依据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事实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或经济利益流入金额低于资产账面价值。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投资损失、担保损失、金融资产损失等。在对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时,应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等。
第六条 应收款项的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债务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 造成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3、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
4、信用查询平台显示的注销、吊销信息。
(二)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 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务产)已经清偿完毕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三)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四)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五)在逾期应收账款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取得公司管理层批准文件后进行财务核销:
1、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
2、逾期 3 年以上,且认定在最近3年没有业务往来。
(六)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的法律文件。
(八)其他足以证明股权类资产需要进行资产核销的有效证据。
第七条 存货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发生盘亏的,应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和企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的审核确认。
(二)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三)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和收回资金的证明。
(四)专有设备停止使用或更新换代,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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