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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09 21:44:50 股吧网页版
大鹏工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大鹏工业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0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德恒 01F20211524-22 号
致: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大鹏工业”)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顾问,并已于 2023 年 11月 8 日出具了“德恒 01F20211524-10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以及“德恒 01F20211524-11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下发的《关于哈尔滨岛田大鹏工
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要求
(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承办律师已于 2024 年 1 月 26 日对《审
核问询函》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德恒 01F20211524-16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下发的《关于哈尔滨岛田大鹏工
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本所承办律师对《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目 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5
第二部分 北交所《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7
一、问题 2.境外关联经销商销售的真实公允性 ...... 7
二、问题 4.其他问题......13
三、关于其他事项......14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保证已经向本所承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分别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就有关问题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的内容仍然有效。对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一)》中已披露但至今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不再重复披露。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的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四、除非文义另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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