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23
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审核报告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ACCOUNTANTS LLP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丽泽 SOHO B座 20 层 邮编:100073
电话:(010)51423818 传真:(010)51423816
目 录
一、审核报告
二、审核报告附送
1.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2.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
三、审计报告附件
1.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证书复印件
3. 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中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ZH O N G XI N G H U A C E RT I F I E D P U B L I C AC C O U N TA N T S L L P
地 址 ( l o c a t i o n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丽 泽 路 2 0 号 丽 泽 S O H O B 座 2 0 层
20/F,Tower B,Lize SOHO,20 Lize Road,Fengtai District,Beijing PR China
电 话 ( t e l ): 0 1 0 - 5 1 4 2 3 8 1 8 传 真 ( f a x ): 0 1 0 - 5 1 4 2 3 8 1 6
关于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审核报告
中兴华核字(2024)第 011340 号
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鹏工业”)管理层编制的2024年1-6月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的规定编制2024年1-6月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是大鹏工业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核业务,并提出审核意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结合大鹏工业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
三、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大鹏工业管理层编制的2024年1-6月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的规定。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审核报告仅供大鹏工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本审核报告作为大鹏工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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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