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23
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ACCOUNTANTS LLP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丽泽 SOHO B座 20 层 邮编:100073
电话:(010)51423818 传真:(010)51423816
目 录
一、鉴证报告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中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Z H O N G X I N G H U A C E R T I F I E D P U B L I C A C C O U N T A N T S L L P
地 址 ( l o c a t i o n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丽 泽 路 2 0 号 丽 泽 S O H O B 座 2 0 层
20/F,Tower B,Lize SOHO,20 Lize Road,Fengtai District,Beijing PR China
电 话 ( t e l ): 0 1 0 - 5 1 4 2 3 8 1 8 传 真 ( f a x ): 0 1 0 - 5 1 4 2 3 8 1 6
关于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中兴华核字(2024)第 011341 号
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鹏工业”)
编制的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董事会的责任
大鹏工业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大鹏工业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在所有重
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大鹏工业截止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大鹏工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使用,不得
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对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无异议的函》(股
转函[2022]2847 号)确认,本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1 日采取定向发行的方式向融汇工创、蒋子
先发行人民币新股 66.68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32.99 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997,732.00 元,实际募集资金为 21,997,732.00 元
该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23 日,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2 年 9 月 6 日出具大华验字[2022]第 000622 号验资报告。
公司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规
定在以下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的存储专户,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
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名称 账号 初时存放金额 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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