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讯 北交所上市委2025年第20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显示,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鹏工业或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作为一家创业板申报折翼后转道北交所申报的工业精密清洗领域专用智能装备生产服务商,大鹏工业保荐人代表临上会前被北交所自律监管处罚的现象引发众多关注,结合公开信息及相关规则,大鹏工业还存在营收方面的疑点,研发费用归集是否合规等方面的情形。
上会前保荐代表人受处罚
根据公开文件,大鹏工业前次申报创业板保荐机构为申万宏源证券,股转系统挂牌时主办券商为五矿证券,目前主办券商及本次北交所首发申报保荐机构为东方证券。对于多次变更主办券商的情况,北交所除要求说明前次申报创业板撤回的主要原因,历次变更保荐机构(主办券商)的背景、过程、时点及协议签订情况外,还要求说明变更后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利用前任机构工作相关文件履行相应核查程序的情形。
大鹏工业回复称,申报创业板的报告期为2018年、2019年、2020年,申报在股转系统挂牌的报告期为2020年、2021年,申报北交所上市的报告期为2020年、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6月。历任保荐机构(主办券商)均独立完成了对公司法律、业务、财务、募投等事项的核查工作,对申报相关文件及核查工作完整履行了相应核查程序,不存在利用前任机构工作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在大鹏工业本次首发申报中,保荐机构东方证券的项目负责人为李某舟,签字保荐代表人分别为李某舟、吕某斌,项目组成员分别为孙某、黄某琦、魏某、周某强、郑某燃、唐某。
巧合的是,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登记信息,李某舟从五矿证券离职注销时间为2023年3月21日,加入东方证券登记的时间为2023年3月30日;吕某斌从申万宏源证券离职注销时间为2023年8月10日,加入东方证券登记的时间为2023年8月16日;孙某从申万宏源证券离职注销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加入东方证券登记的时间为2023年6月1日;黄某琦从申万宏源证券离职注销时间为2023年6月27日,加入东方证券登记的时间为2023年7月3日。其中孙某彼时为大鹏工业创业板首发申报时保荐代表人之一。此外,东方证券2023年10月9日出具的第一期辅导报告显示,辅导时间为2023年6月12日至2023年9月30日,辅导小组成员由李某舟、吕某斌、孙某、黄某琦、范某腾、魏某、周某强和郑某燃组成。显然,李某舟、吕某斌、孙某、黄某琦等人从原证券公司离职后立即加入东方证券并以辅导小组成员身份开始了新的保荐工作。
对应的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发布的保荐代表人分类名单C(处罚处分类)中,发行人此次首发保荐代表人李某舟、吕某斌二人于2025年6月24日被北交所给予自律处罚。

图片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
对于前述时间节点、事件及人员的多个巧合性,李某舟、吕某斌二人此次被采取自律处罚事件是否存在与利用前任机构工作相关文件履行核查程序有关的疑点,大鹏工业未予回应。
报告期营收与产值关系之疑
大鹏工业在申报稿中披露,2020年至2023年上半年各期营收分别为20754.26万元、16760.34万元、24736.17万元、12029.56万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2961.96万元、2744.45万元、4088.58万元、1837.75万元,扣非净利润分别为2756.29万元、1160.56万元、3591.47万元、1663.00万元。
而松北区政府网站于2022年11月15日发布题为《力拼60天!哈尔滨新区精准助企促生产》的文章内容显示,彼时发行人说“已完成产值2.4亿,达到去年全年产值”。也就是说2021年大鹏工业产值约为2.4亿元左右。

图片来源:松北区政府网站
结合问询函回复中各期存货情况,在计提存货跌价损失及合同履约成本减值损失后,大鹏工业2020年至2023年上半年各期末存货中,发出商品账面价值分别为9686.46万元、11433.59万元、11166.01万元、10812.64万元,占各期末存货的比例分别为69.41%、64.78%、61.41%、67.55%。也就是说2021年期末发出且尚未确认收入的商品与当期营收之和约为28193.93万元,扣除2020年末发出且尚未确认收入的商品9686.46万元后,其价值合计约为18507.47万元。该数据与政府网站披露的产值相差5500万元左右。对于上述现象的合理性,大鹏工业也未回应。

图片来源:问询函回复
研发费用归集合规性待考
结合创业板申报内容,2018年至2024年度,大鹏工业各期研发费用分别为236.76万元、428.54万元、535.48万元、496.16万元、926.24万元、1055.20万元、1045.86万元,占各期营收的比例分别为1.50%、2.49%、2.58%、2.96%、3.74%、4.06%、3.95%。其中2022年至2024年度各期研发费用中,委外研发费用分别为132.88万元、104.60万元、237.91万元,占同期研发费用的比例分别为14.35%、9.91%、22.75%。大鹏工业披露,根据研发费用及生产成本的划分方法,委外研发费全部计入研发费用。而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指引》,对于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认定,只能按照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图片来源:问询函回复
此外,大鹏工业披露,作为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被授予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2024年通过了复审。根据境内专用智能装备销售额及工业精密清洗装备投资额,大鹏工业估算2020年至2023年上半年末各期,工业精密清洗装备的市场占有率上限分别为9.57%、8.50%、11.38%、11.38%;下限分别为3.59%、3.19%、4.27%、4.27%。估算总体市场占有率在3.19%~11.38%左右,中位值约为7%。而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年6月印发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附件3《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需同时满足专、精、特、新、链、品六个方面指标。其中特色化指标量化要求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创新能力指标要求同时满足一般性条件的三项(营业收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3%;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拥有2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I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或满足创新直通条件中的一项(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强企业组名单)。
对于研发费用归集的合规性及专精特新“小巨人”认定中“特色化”“创新能力”方面量化指标的疑点,大鹏工业仍未回应。
另外,岛田化成(岛田化成株式会社,发行人2015年前历史控股股东)为大鹏工业重要境外经销商。对报告期内与岛田化成交易金额逐年下降的原因回复中,大鹏工业称在设备改造业务中采用“终验法”确认收入,合同签订与收入确认之间存在时间差。
公开资料显示,终验法本质上是完工百分比法的一种极端情况,多为一些服务周期较短的施工类企业和提供劳务类企业所采用,适用的前提是“企业无法取得可靠的外部证据以证明项目进度”,存在延后确认收入的情况及人为调节利润的风险。根据2018年开始实施的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进行了统一,统一后的判断标准为“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而在大鹏工业通过岛田化成向潍柴动力、长安集团等境内客户销售产品的操作中,岛田化成中标后委托发行人生产;发行人生产完成后,将设备拆解运至日本境内,同时委派员工赴日本进行安装调试,在日本境内完成预验收后设备再次拆解,由岛田化成负责从日本运输至中国境内;到达客户现场后,发行人再委派员工到客户现场完成安装调试,并由客户向岛田化成出具终验收报告。也就是说,大鹏工业向岛田化成供货时,在日本境内验收后控制权已转移至岛田化成;在岛田化成负责从日本运输至中国境内的过程中,对客户的履约方也为岛田化成。整个过程中大鹏工业扮演的是“被委托代工”及“售后服务”的角色。结合近期某公司报告期对引进产品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被上交所暂缓审议的现象,大鹏工业外销设备改造业务中采用“终验法”是否合规或也待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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