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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大鹏工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6


证券代码:873739 证券简称:大鹏工业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审议通过本制度修订事项,无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第四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
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对公司和公司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
(二)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监管问询。

(五)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中小企业股转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及时提醒董事会,并及时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六)《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股东会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六)帮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对其设定的责任;

(七)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做出决议时,及时提出异议,如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应当把情况记载在会议纪要上,并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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