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0
山西豪钢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关于 2024年 6月 30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 1-8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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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致同专字(2024)第 140A016549号
山西豪钢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鉴证了山西豪钢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钢重工)董
事会对 2024 年 6 月 30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豪钢重工董
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
并确保后附的豪钢重工《关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评
价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豪钢重工 2024 年 6 月 30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
制。我们的责任是对豪钢重工 2024 年 6 月 30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
性提出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为提出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且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鉴证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我们认为,豪钢重工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地保持了按照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山西豪钢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山西豪钢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山西豪钢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相关规定要求,在内部
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内部控制情
况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公司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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