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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0 17:25:40 股吧网页版
豪钢重工: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豪钢重工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1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豪钢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录

第一部分 2024 年半年报信息事项更新 ...... 5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5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6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1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 1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过程 ...... 13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8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8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31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31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2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34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政府补助 ...... 3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劳动和社会保障 ...... 37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41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41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41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42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 ...... 42
第二部分 第一轮《问询函》法律问题回复的更新...... 43
问题 3.业务资质对持续经营与市场竞争的影响 ...... 43
问题 4.公司治理合规性 ...... 50

问题 6.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 60
第三部分 《问询函》法律问题回复 ...... 106
问题 6.其他问题 ...... 10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豪钢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豪钢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德恒20F20230015-16号
致:山西豪钢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山西豪钢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或“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编号为德恒 20F20230015-3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豪钢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为“《法律意见》”)、编号为德恒 20F20230015-4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豪钢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为“《律师工作报告》”)、编号为德恒 20F20230015-9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豪钢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2024 年 5 月 23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山西豪钢重工股份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鉴于致同会计师就发行人2024年1-6月财务报表出具了编号为致同审字(2024)
第 140A028070 号的《山西豪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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