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73745 证券简称:瑞风协同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瑞风协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关于修订及制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瑞风协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北京瑞风协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之和。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审慎、平等、互利、自愿、诚信的原
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六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并具有偿债能力;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以下称“责任人”)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可视情况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八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一)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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