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0
证券代码:873746 证券简称:油威力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油威力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7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油威力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油威力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
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
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具体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的
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
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九条 财务部门要及时掌握各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投资
风险、投资回收等进行评价考核,向公司决策层提供建议。
第十条 公司可以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相关重
要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以下范围内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批: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万元;
(三)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四)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五)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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