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5
证券代码:873748 证券简称:华科泰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北京华科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林斯)、被
申请人(杨国平)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6 月 4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5 年 6 月 3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北京仲裁委员会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申请人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该仲裁申请于
2025 年 6 月 3 日予以受理。北京仲裁委员会于 2025 年 6 月 4 日向申请人送达受
理通知,案号为:(2025)京仲案字第 04656 号。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林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杨国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系北京华科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申请人林斯持股数 1127.11 万股、持股比例 22.28%,被申请人杨国平持股数 1175.26 万、持股比例 23.23%。
申请人林斯与被申请人杨国平于 2010 年 5 月 15 日在北京市签订《关于共同
控制北京华科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协议书》(以下简称“一致行动协
议”),并分别于 2018 年 12 月 1 日、2019 年 12 月 16 日签订《<关于共同控制北
京华科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关于共同控制北京华科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
2024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上对选举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的七个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议案一《关于选举汪曣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申请人投同意票、被申请人投弃权票;议案五《关于选举胡琛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申请人投同意票、被申请人投弃权票;议案七《关于选举张桂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申请人投反对票、被申请人投同意票。根据双方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的补充协议(二)第二条约定“双方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行使提案权及/或表决权时,如协商不一致,则: 2)以下内容相关的经营计划、人员任命、制度审批等事项以林斯的意见为准,并由双方根据林斯的意见共同行使提案权及/或表决权:⑤其他未在本协议列示,但属于董事会、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公司将以上议案的表决结果按照申请人的投票意向进行了统计并公布了表决结果。
公司股东之一陈天清作为原告,以公司为被告,申请人为第三人,以公司将被申请人(杨国平)的投票结果统计为与申请人(林斯)一致的投票结果,导致计票结果错误为由,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议案一、议案五不成立,议案七成立,此诉讼判决因申请人提起上诉暂未生效。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确认被申请人杨国平违反了《关于共同控制北京华科泰生物技
术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协议书》第 1 条第 4 款、第 2 条第 1 款第(2)项及《<
关于共同控制北京华科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二)》第 2 条第 2 款第 5 项,构成违约;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基于上述违约行为向申请人林斯赔偿损失 200,000 元(贰拾万元整),并继续履行《关于共同控制北京华科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协议书》及《<关于共同控制北京华科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在涉及《<关于共同控制北京华科泰生物技术有限公
司及一致行动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第 2 条第 2 款第 5 项事项表决时,以申
请人林斯的意见为准,并由双方根据林斯的意见共同行使提案权及/或表决权;
三、请求贵委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仲裁的仲裁费。
理由:
《一致行动协议》第一条第 4 款约定“各方在行使其作为公司股东之提案权、提名权等股东权利时应保持一致行动”。《一致行动协议》第二条第 1 款约定“协议各方应当在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时,共同行使公司股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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