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30
证券代码:873748 证券简称:华科泰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北京华科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 月 1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2 月 2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2025 年6 月26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京 02 民终 7651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陈天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股东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华科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国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林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董事长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北京华科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科泰”或“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现场表决及会议录像,公
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林斯先生、杨国平先生就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一)、(五)、(六)、(七)、(八)未能形成一致意见,根据林斯先生提供的其与杨国平先生签署的《<关于共同控制北京华科泰生物技术及一致行动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称“《共同控制协议》补充协议(二)”)的规定,公司将杨国平及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天津科泰胜达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科泰胜达”)(合计 1,359.7547 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371%)的投票结果统计为以林斯相一致的投票结果,具体如下:
议案(一)《关于选举汪曣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林斯先生投同意票,杨国平先生投弃权票,表决结果以普通股同意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728%获得通过;
议案(五)《关于选举胡琛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林斯先生投同意票,杨国平先生投反对票,表决结果以普通股同意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572%获得通过;
议案(六)《关于选举陈天清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林斯先生投反对票,杨国平先生投弃权票,表决结果以普通股同意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065%未获通过;
议案(七)《关于选举张桂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林斯先生投反对票,杨国平先生投同意票,表决结果以普通股同意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030%未获通过;
议案(八)《关于选举柴立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林斯先生投弃权票、杨国平先生投反对票。表决结果以普通股同意股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未获通过。
公司股东杨国平、科泰胜达、张桂林、张懿达、陈天清,在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后,就表决结果提出异议,认为公司应按照杨国平先生在股东大会期间的真实意思表示统计表决结果,公司未予采纳。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北京华科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议案一《关于选举汪曣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议案五《关于选举胡琛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决议不成立;
2.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北京华科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七《关于选举张桂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获得通过、决议成立;
3.请求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作出一审判决,案号:(2024)
京 0115 民初 39650 号,判决如下:
一、北京华科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议案一《关于选举汪曣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不成立;
二、北京华科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议案五《关于选举胡琛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决议不成立;
三、北京华科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议案七《关于选举张桂林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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