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30
公告编号:2025-026
证券代码:873748 证券简称:华科泰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北京华科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华科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了《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因部分决议事后存在诉讼争议,现已收到法院终审判决,需进行更正如下:
更正前: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汪曣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议案内容:
选举汪曣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2,757.0363 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728%;反对股数 1,515.2555 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463%;弃权股数 426.7112 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09%。
上述同意股数中包含杨国平及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天津科泰胜达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投弃权票合计 1,359.7547 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371%。依据林斯先生提供的其与杨国平先生签订的《<关于共同控制北京华科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称“《补充协议》(二)”)第二条:
“双方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行使提案权及/或表决权时,如协商不一致,则:
1)与以下内容相关的经营计划、人员任命、制度审批等事项以杨国平意见为
公告编号:2025-026
准,并由双方根据杨国平的意见共同行使提案权及/或表决权:①与产品销售、市场推广、客户服务相关的;②与公司日常行政事务、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③与公司财务核算、管理相关的;④与公司证券发行、法律事务相关的。
2)以下内容相关的经营计划、人员任命、制度审批等事项以林斯的意见为准,并由双方根据林斯的意见共同行使提案权及/或表决权:①与产品研发、注册审批相关的;②与采购、仓储管理相关的;③产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④与售后技术服务相关的;⑤其他未在本协议列示,但属于董事会、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以下简称“《共同控制协议》补充协议(二)第二条”)
经公司核实,本议案内容系未在《共同控制协议》补充协议(二)列示,但属于董事会、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以林斯先生的意见为准。林斯先生对本议案投同意票,虽然杨国平先生对本议案投弃权票,但依据双方签订的《共同控制协议》补充协议(二),公司应将杨国平先生所投的弃权票统计为同意票。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胡琛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议案内容:
选举胡琛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2,676.4188 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572%;反对股数 1,831.4451 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752%;弃权股数 191.1391 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77%。
上述同意股数中包含杨国平及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天津科泰胜达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投反对票合计 1,359.7547 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371%。依据林斯先生提供的其与杨国平先生签订的《共同控制协议》补充协议(二)第二条,经公司核实,本议案内容系未在《共同控制协议》补充协议(二)列示,但属于董事会、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以林斯先生的意见为准。林斯先生对本议案投同意票,虽然杨国平先生对本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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