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公告编号:2025-020
证券代码:873749 证券简称:金苑种业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0 月 1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0 月 1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
书(2024)最高法知民终 337 号,具体判决情况见本公告“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之“(二)二审情况”。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恒基利马格兰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玲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广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基本案情主要内容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10)。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基本案情主要内容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10)。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5-020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甘 01 知民初 60 号一审判决如下:
1.驳回恒基利马格兰种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 842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恒基利马格兰种业有限公司负
担。
3.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二审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件判决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甘 01 知民初 60 号民事判决;
二、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
“NP01154”品种权的行为;
三、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恒基利马格兰种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53347163.1 元及维权合理开支 200000 元,合计为
53547163.1 元;
四、驳回恒基利马格兰种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842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负担 594960 元,恒基利马格兰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25284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42800 元,由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89960 元,恒基利马格兰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25284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品种为公司东北市场销售品种,占公司营业收入较低(累计2%左右),均非公司主要销售品种,诉讼对东北销售市场产生干扰和不利影响,但未对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被冻结银行账户及存款,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本部部分银行账户使用和运营资金流动造成不利影响,增加了借款成本;2024 年涉诉品种已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本次判决赔偿已全额计提预计负债,导致 2024 年产生较大亏损。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依法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未来,公司将更加聚焦核心业务,谋求更长远发展,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应有贡献。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公告编号:2025-020
六、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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