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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斯贝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3750 证券简称:斯贝科技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宁波斯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经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斯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斯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使用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斯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相关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长、董事会应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公司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对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与监督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由董事会批准,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三方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三)公司单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达到三方监管协议约定金额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

(四)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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