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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6 17:41:42 股吧网页版
知鱼智联: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知鱼智联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2025-014]0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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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知鱼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知鱼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知鱼智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6 日
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知鱼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决议,并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股东会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共审议 9 项议案,为《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2024 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 年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预计 2025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说明>的议案》。上
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5 名(代表 5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54,854,5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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