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3
证券代码:873751 证券简称:知鱼智联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知鱼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知鱼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以下简称“本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该制度为本议案的子议案(4),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知鱼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股东利益,规范知鱼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知鱼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外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子公司和参股企业提供的担保应当以持股比例为限,不得单方面提高担保额度,形成债务风险;对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提供融资担保;对子公司确需超股比担保的,对超股比担保额原则上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担保申请人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担保申请人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担保申请人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