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8
智选数字技术(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智选数字技术(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广州智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选科技”)整体变更,并由智选科技全体股东依约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63313785262。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智选数字技术(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金硕四路 12 号 2805、2806 房。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326.1285 万元。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经股东会通过达成决议后,修改本条内容。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经济效益,使合资各方获得满意的利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范围: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一般经营范围:网络技术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数字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大数据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软件开发;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数字创意产品展览展示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销售代理;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互联网数据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办公设备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家居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日用品批发。
第三章 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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