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上海英内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层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200085,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五年五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英内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英内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英内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
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英内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
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发布了《上海英内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 14:00 如期在上海英内物联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5,768,5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53%。
2.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普通股同意股数 65,768,54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普通股同意股数 6……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