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证券代码:873755 证券简称:杰特新材 主办券商:甬兴证券
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7 月 8 日,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按程序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三)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民法典》《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不得为个人提供担保;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四)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第三章 担保管理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被担保人资信调查、评估、担保合同的审核、后续管理及对外担保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反担保方案;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四条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但该担保对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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