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证券代码:873755 证券简称:杰特新材 主办券商:甬兴证券
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7 月 8 日,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并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强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责任人、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
政部令第 33 号发布、财政部令第 76 号修订)、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其后颁布
和修订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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