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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8 15:34:28 股吧网页版
杰特新材: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8


证券代码:873755 证券简称:杰特新材 主办券商:甬兴证券
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7 月 8 日,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的作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
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 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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