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证券代码:873755 证券简称:杰特新材 主办券商:甬兴证券
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7 月 8 日,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并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股东既可以将所有投票权集中
全部投向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多位候选董事。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下同)。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对于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在向股东会提交董事候选人提名前,应当先征得被提名人的书面同意意见。有资格的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将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等,并确认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后被提名人方可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董事资格的要求和任职条件。
董事的提名主体资格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有资格的提名人所提名董事候选人数不能超过拟选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
第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对董事候选人资格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将合法性审查结果以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当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应以单独提案的形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在发出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北交所备案。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于北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北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表决办法中明确累积投票方式、投票方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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