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证券代码:873755 证券简称:杰特新材 主办券商:甬兴证券
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7 月 8 日,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并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含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确定。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一)除公司及子公司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法
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成年子女;
(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的相关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
(二)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三)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四)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五)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
账户;
(三)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四)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五)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偿还债务;
(六)接受公司委托进行投资活动;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九)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十)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业务独立:
(一)在公司上市后新增影响公司独立持续经营的同业竞争;
(二)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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