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证券代码:873755 证券简称:杰特新材 主办券商:甬兴证券
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7 月 8 日,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并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能够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
(一)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50%
以上的子公司;
(三)公司持股在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子公司在公司经营目标和战略规划的框架下,根据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行使经营和管理权,合法有效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所作的决议,以及公司相关内控制度及业务流程,子公司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子公司事务。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六条 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决定行使股东权力。
第七条 公司享有按子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含执行董事,下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子公司章程的规定产生。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人员作出调整。子公司如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委派或推荐的人员人数应占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八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权利,承担董事责任;
(二)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三)如子公司设立董事会的,在接到子公司董事会的通知后,及时将会议议题提交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出席董事会会议,按照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并完整地表达公司的意见;在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长汇报会议情况。
第九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监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检查子公司财务,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子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其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如子公司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应出席子公司监事会会议,列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
第十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经营计划在子公司的具体落实,同时应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反馈。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的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给公司和/或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子公司财务运作由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接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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