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证券代码:873755 证券简称:杰特新材 主办券商:甬兴证券
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7 月 8 日,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并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嘉兴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确定。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的意见。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信息披露负责人联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具体执行人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
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信息,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