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2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贺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银律证字〔2026〕第2056BJ0175号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贺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唐山贺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唐山贺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贺祥智能”、“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王菊叶律师、高增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唐山贺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所提供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年年度股
东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
根据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情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发表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
1. 2026 年 4 月 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
东会。
2. 2026 年 4 月 20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平台披露了
《关于召开 2026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 2026-010 以下简称“通知公告”),该公告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审议事项、参会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披露。
3. 2026 年 5 月 12日,本次股东会按照通知公告所确定的时间、地点召开,
并逐项审议了通知公告所列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 名,所持股份数合计 4676.3575
万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2%。前述股东及股东代表,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截止至 2026 年 5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
的公司《证券持有人名册》所列股东一致。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在 2026 年 4 月 20 日发出的会议通知中列
明;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就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6,763,5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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