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智达信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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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智达信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智达信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智达信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智达信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股东大会决议、记录等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的资格。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电子通讯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 10:00 在大连市高新园区黄浦路 717 号华录大
厦召开,股东以电子通讯方式参与本次会议的,会议召开时间、投票时间与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投票时间相同。公司董事长李炜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6 月 17 日。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册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为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500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前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上述人员出席、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以现场投票、视频通讯投票的方式,就议案内容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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