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29
证券代码:873765 证券简称:长宇股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长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案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长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浙江长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 款》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浙江长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保证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多有固安规定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在投资者中树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形象;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和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所在机构
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信息披
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及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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