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29
证券代码:873765 证券简称:长宇股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长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案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长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的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投资决策行为更规范、
科学、安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行文规定及《浙江长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取得收益为目的而发生的现金流
出,包括各种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外汇投资、收购企业、参股企业、控股企业等。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
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第二章 重大投资决策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权限划分为: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提出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提出相关议案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数据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四条。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的规定。
公司进行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四条。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条 未达到第四条所述标准的,由董事长审议批准,董事长应将有关执
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最近一次董事会备案。凡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长无权予以决定,应及时提议召开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重大投资决策的程序
第六条 投资方案由董事会审议表决的,该投资方案草案应当在召开董事会
会议前送达并提交各位董事审阅;如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方案,应将已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专家及专业人士进行评审意见(如有)等相关资料提供股东大会作决策使用。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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