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1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长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第三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浙江长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宇股份”、“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长宇股份与浙商证券签订的《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根据浙商证券与长宇股份签订的辅导协议及制定的辅导计划,浙商证券派出刘乾鑫、谢浩晖、袁熠、郑鹏、孙舒哲、康颖、王君恒、王海军、向阳、胡盈、曹佩等十一名辅导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公司进行辅导,其中刘乾鑫为辅导工作小组组长。本辅导期内,辅导工作小组成员未发生变化。
上述人员均未同时担任四家以上企业的辅导工作,符合未同时担任四家以上企业辅导工作的规定,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浙商证券与长宇股份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签订了辅导协议,并于 2023 年 7
月 4 日向贵局报送了辅导备案登记材料,贵局于 2023 年 7 月 7 日出具受理辅导
备案函件。长宇股份的本期(第三期)辅导工作于 2024 年 1 月 1 日开始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结束。
本辅导期内,辅导机构会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通过组织辅导对象自学、讨论等多种方式展开工作。辅导对象对计划的实施给予了积极配合,本辅导期内计划执行情况良好。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本辅导期主要辅导内容如下:
1、持续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本辅导期内,辅导小组持续开展尽职调查工作,进一步梳理公司的历史沿革、业务与技术、财务状况及公司治理等情况,深入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2、督促公司内控健全并规范运行
本辅导期内,辅导机构与公司相关人员继续保持沟通,督促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履行相关程序,督促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础并持续规范运行。
3、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专题讨论会
本辅导期内,辅导机构通过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的方式,就重要问题及时召开专题讨论会,积极商讨公司尚存在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整改建议。
4、跟进辅导对象的经营运作情况
本期辅导内,辅导小组与辅导对象管理层沟通交流,了解辅导对象的业务发展、未来经营战略等,并督促辅导对象合规、稳健运营。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本辅导期内,参与辅导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配合浙商证券开展辅导工作,对辅导工作勤勉尽责,较好地完成了辅导计划和任务。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1、针对主要业务的技术先进性进行分析。辅导机构已通过访谈沟通、召开协调会、资料核查等方式,深入了解辅导对象的主要业务情况,知悉辅导对象业务建立、研发投入、生产交付等方面的工作流程,辅导小组将通过对公司业务、技术水平的进一步分析等形式,与辅导对象进一步共同深入剖析其主要业务的技术先进性、创新能力。
2、公司内部控制需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不规范情形。辅导机构将会同其他中介机构,进一步评估和指导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对公司的内部治理和内部控制进行全面规范。
三、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安排
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中,浙商证券将继续委派刘乾鑫、谢浩晖、袁熠、郑鹏、孙舒哲、康颖、王君恒、王海军、向阳、胡盈、曹佩等人组成辅导工作小组,进行辅导及尽职调查工作。
下一阶段主要辅导内容如下:
1、将继续通过现场尽职调查并结合公开查询、访谈等多种形式,对公司的业务与技术、财务状况、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多方面进行更为深入的梳理。针对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会同公司管理层、其他中介机构商讨整改方案,并督促公司整改。
2、通过自学、个别答疑、辅导培训等多种形式继续督促辅导对象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3、辅导工作小组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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