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28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长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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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310020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公众公司、长宇股份 指 浙江长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 指 唐彦、钱利仙
一致行动人 指 钱利仙
被继承人 指 唐德林
《一致行动协议》 指 唐彦同钱利仙签署的《浙江长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核心股东之一致行动协议》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钱利仙同唐彦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因公众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德林先生逝世,
唐德林先生配偶钱利仙经夫妻财产分割取得公众公司
股份,唐德林先生子女唐彦及唐忻妍通过继承取得公
本次收购 指 众公司股份。同时收购人唐彦及钱利仙签署《一致行
动协议》,并且钱利仙通过《表决权委托协议》将所
持股份的表决权委托唐彦行使,收购完成后,收购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众公司24,018,750股股份,
占长宇股份总股本的 38.92%。
收购报告书 指 《浙江长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众公司律师 指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全国股转系统、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董事会 指 浙江长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 指 浙江长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准则第 5 号》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
书》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浙江长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长宇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目 录
释义......1
声明事项......4
正 文......6
一、收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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