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公告编号:2025-042
证券代码:873765 证券简称:长宇股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长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案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长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长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长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公司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
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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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在公司重要事项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公开作出
的各项承诺,承诺内容应具体、履行时限应明确。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司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应当充分分析评估,并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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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承诺人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如有)、监事会应当就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经股东会审议不获通过的,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认定为未履行承诺。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内发生或持续到本报告期内已披
露的承诺事项及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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