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6
公告编号: 2024-035
证券代码:873766 证券简称:盛富莱 主办券商:中天国富证券
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及相关材料,并听取董事会相关成员介绍情况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确认公司 2024 年 1-6 月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 2024 年 1-6 月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遵循了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协议或合同所确定的条款是公允的、合理的,关联交易的价格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 2024 年 1-6 月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按照公司当时的有效章程及决策程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确认公司 2024 年 1-6 月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对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
进行了评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针对所有重大事项建立了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告编号: 2024-035
三、《关于延长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公司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即将届满,为保证本次发行相关工作持续、有效、顺利地进行,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将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事宜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25 年 9 月 27 日。若决议有效期内公司本次发行上市通过北交所审核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注册,则该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毕。除此之外,本次发行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延长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方国升、徐光华、朱炜
202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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