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于 2024 年8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内容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及通讯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江西省宜春市经济开发区春启路 6 号公司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正远先生主持。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1 日 15:00—
2024 年 9 月 12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7,492,5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通讯方式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 2024 年 1-6 月关联交易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