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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16 17:07:20 股吧网页版
盛富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于 2025 年3 月 2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内容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上午 9:30 在江西省宜春市经济开发区春
启路 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与上述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7,492,5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通讯方式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议《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审议通过《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5、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9、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 2025 年度授信额度及预计担保的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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