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录
目录 ...... 1
正 文 ...... 3
第一部分 对发行人加审期间事项的核查...... 3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3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3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4
四、发行人的设立...... 7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7
六、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8
八、发行人的业务...... 1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1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变化...... 2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3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6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7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7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37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8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9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39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9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42
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42
二十三、结论意见...... 42
第二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更新...... 44
一、 问题1.控制权认定准确性与合规性...... 44
二、 问题2.业务经营与技术独立性...... 54
三、 问题5.股东出资与公司治理规范性...... 75
四、 问题11.财务内控不规范事项及整改有效性...... 77
五、其他...... 8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盛富莱”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出具《关于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关于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关于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关于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对发行人财务会计报表加审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下对两次审计截止日相距的该段时间称为“加审期间”)并出具天健审[2025]564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
告》”)。现就发行人加审期原法律意见书及反馈意见回复的最新变化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书未被本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